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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卡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3日
第4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决定,妨害社会管理、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等公务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瞒报、谎报有关疫情信息,妨害疫情防控等公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四)违反信用卡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出借、转让、购买、租借、租赁、出借、转让个人信用卡,故意隐瞒、谎报、伪造或者擅自处分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或者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考核、问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信用卡业务许可证:
(一)信用卡被冒用或者出租、出借的;
(二)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
(三)信用卡资金被用于生产、销售、投资理财、慈善事业等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移或者隐匿、挪用的;
(四)信用卡被诈骗或者被非法集资的。
同时,信用卡消费者还可能面临以下情形:
1. 恶意透支的;
2. 被冒用、出租、出借他人信用卡或者借用他人信用卡账户的;
3. 恶意转移、隐匿信用卡资金或者借用他人信用卡账户的;
4. 因信用卡被盗刷、被诈骗、被冒用他人信用卡账户、开具无清算卡、转移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资金和信用卡受损的;
5. 因交易资金或者其他原因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害的;
6. 泄露、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使用他人信用卡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信用卡账户、开具无清算卡、转移资金或者投资、理财产品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资金和信用卡受损的;
7. 拒不履行支付、收取服务费或者违约金、押金等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
8. 以欺诈手段或者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的;
9. 泄露、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信用卡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信用卡账户、开具无清算卡、转移资金或者投资、理财产品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资金和信用卡受损的;
10.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个人信息保护权、财产安全权的;
11. 提供虚假、隐瞒、缓报、解除合同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
12. 向消费者承诺到期仍不兑现,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的;
13. 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权、财产安全权、数据安全权、信息安全权、人格尊严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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