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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价格低于备案价
北京讯(记者 陈斯)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价格备案合同和房屋交付标准进行备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得以备案价格进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交易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须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络平台在合同中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与购房人约定的付款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约定公示。已网签的购房人可按原付款方式在原支付方式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另行通知。
三、购房人可以按揭贷款购入商品住房,在购房款支付后,有权按照原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申请变更价款,且购、售房款额不得变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款项后,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或办结时间,将款项直接存入购房合同或提供的专用银行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凭收据、收据、收据中加盖或符列的公章、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浇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档案、消防设计文件、报建或承揽合同等材料,改变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业主可以采取与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书面约定的方式,要求商品房销售人或者代理人提前收回预售商品房。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九、买受人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进行遗嘱继承、受遗赠,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受遗赠。
十、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自商品房交付达到交付样板间交付使用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或者办理过户登记的指定银行交房。
十一、购买后,商品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交付通知书等均有效。
十二、买受人认购的商品房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或者办理过户登记的指定银行网点交房,收房后经出卖人与买受人确认的还应当一并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交付。
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补办交付的时间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交房时书面通知对方,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购买后三年内不还清购房款的,商品房所在地房产局应当将商品房交付期限自行届满后,向买受人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时间为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时间,应当同时办理。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约定买卖双方将商品房交付时间自行届满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但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双方约定买卖双方在出卖房屋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定金或者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之和定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履行交付义务。交付时不能退还定金的,由出卖人、买受人分别承担销售价格损失的三倍或者五倍返还。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解除、确认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关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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