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崛起从职场开始
□ 王 昊
“哇!老板为了自己的权益想办法。”“好激动!真心想要他的工作啊!”就在今天,北京某劳务公司招聘一名保洁员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轰动。不少网友纷纷留言,称“替他担心”“为了他的权益,你们竟然想到有这种好事。”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一家劳务公司为了争夺一名有技术、有意愿的新人,在劳动合同上就列出了“保底”工资,就算工友对此不满,也不会罢休。
近年来,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行业、金融业等诸多行业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创造了广阔的就业机会。为了更好地服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互联网平台近年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出了一系列的新业态。这使得新业态工作人员逐渐成为金融业的工作人员。但与此同时,高薪和低待遇等问题也困扰着这些行业的从业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灵活就业”这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为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创造了广阔的就业机会。与此同时,这些新业态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有的工作关系难以继续,有的劳动关系纠纷难以解决。
在《意见》中,有必要就“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依法享有劳动者权益”提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根据《意见》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前和就业后遇到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要做到‘应签尽签’”。
在《意见》出台之后,这些新业态从业人员,今后的工作还将继续受到哪些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劳动法律制度,既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倡导未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工作后,依法享有劳动者权益的途径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利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法律上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应遵循法定的法律法规、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平法律关系和法定的协商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既要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承受能力,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方面,法律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经济运行与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之间的稳定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最为关键的是,法律要切实发挥作用,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多位受访律师表示,在制定、实施和修改劳动法过程中,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解释是关键。
“我们不能指望法律直接赋予劳动者权利,劳动者维权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界定,而不是赋予‘权利人’的权利。”施正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确实难以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的情形。即便认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密集型和混合关系的企业,在提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上均存在法律风险,即使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在施正文看来,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劳动权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能够充分保障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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